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20号
罪犯郭石圣,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石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郭石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湘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6年8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湘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石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201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1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九次余2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石圣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
附:罪犯郭石圣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