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名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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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9:2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3

罪犯何名雄,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湘10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2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违反集合纪律扣20分,2021年6月违反集合纪律扣20分,2023年6月在劳动现场喧哗打闹扣1分。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1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名雄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何名雄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