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7号
罪犯蒋贤成,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湘10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贤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次执行5000元, 已执行终结)。原审被告人蒋贤成及同案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贤成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蒋贤成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