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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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24:4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34号

罪犯李雄,男,200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10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李雄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219作出(2020)湘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21年16日起至2023年15日止。202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于2023年9月27日送至湖南省郴州监狱收押中心,同年10月18日分配到郴州监狱六监区服刑。入监时死缓二年已届满,死缓考验期内能认罪悔罪且无故意犯罪,2023年10月18日郴州监狱六监区对该犯提请减刑。截止2023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0次余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李雄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