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锦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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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25:3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刑减(无)字第64号

罪犯李锦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锦龙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436号刑事判决,维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锦龙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锦龙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李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已终结执行)。201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湘刑更4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锦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锦龙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李锦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