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27号
罪犯李泽曼,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湘10刑初字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泽曼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已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泽曼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湘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刑更6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泽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该犯患有严重心脏病,无法参加正常的劳动,但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截止2022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5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泽曼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
附:罪犯李泽曼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