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33号
罪犯刘建波,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湘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建波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返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能够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二次余5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刘建波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