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敏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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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28:2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36号

罪犯刘敏利,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0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敏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16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第22号以被告人刘敏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110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23年9月6日,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并余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利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刘敏利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