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32号
罪犯罗宁,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京03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已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554元(已执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京刑核24170215号刑事裁定,核准对罗宁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的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2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二次,余5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宁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