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28号
罪犯罗任良,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任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902元(已执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二次余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现死缓考验期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任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罗任良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