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65号
罪犯谭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湘04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已执行)。被告人谭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湘刑终5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湘刑更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谭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3年4月1日报请2023年第二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办理, 2023年7月18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一人犯数罪,犯罪性质恶劣,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建议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202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被评为湖南省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生产技术能手加10分。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次余2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谭成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