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8号
罪犯伍允勇,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允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754824.57元。(已执行250000元,本次执行终结)被告人伍允勇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湘刑终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2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12.20占用公私财物-20、2021.03.31未完成劳动任务-10、2021.04.30未完成劳动任务-10、2021.06.25争执推拉-20、2021.11.14不按规定坐立行-10、2021.11.30未完成劳动任务-10。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并余3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允勇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
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伍允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