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29号
罪犯徐江飞,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8)湘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江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湘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徐江飞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死缓考验期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202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于2018年7月24日被羁押至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所守,2023年6月25日送至湖南省郴州监狱收押中心收押,同年8月24日分配到郴州监狱四监区服刑。入监时死缓二年已届满。2023年8月25日郴州监狱四监区对该犯提请减刑。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长沙监狱入监登记表、湖南省郴州监狱四监区情况说明、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江飞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