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勇梧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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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35:5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7号

罪犯徐勇梧,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勇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普中刑初字第21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勇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云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勇梧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然有过违规违纪,经过民警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工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年8月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物品被扣100分;2020年7月因持械打人被扣200分,已推迟一年以上呈报减刑。截止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18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勇梧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徐勇梧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