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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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8 18:36:5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66 

罪犯周羲,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7)湘10刑初84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羲判处的缓刑;认定被告人周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羲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刑终字3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234月1日报请2023年第二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案件办理, 20237月18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其认罪悔罪一般,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间内主动违规,建议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次余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羲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周羲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