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59号
罪犯周伟辉,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伟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亲属已赔偿70000元,法院拨救助款50000元,本次执行5000元)。被告人周伟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 29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伟辉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上诉人周伟辉限制减刑。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8)湘刑更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伟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近两年来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奖惩情况:2017、2018、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6月争执推拉扣30分,2019年9月17日不能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2021年5月15日殴打罪犯李已贵扣50分,2021年11月殴打罪犯房兵扣30分。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二次余1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辉予以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周伟辉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