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35号
罪犯邹安泰,男,200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湘01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安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邹安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178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刑核491191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202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植发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余2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安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
附:罪犯邹安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