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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侮辱、诽谤他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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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球  发布时间:2024-03-27 09:22:14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因为工资结算对老板心生不满,桂阳男子谭某在多个微信群里发布辱骂何某的信息和语音,引发一起名誉权官司。那么,在微信群侮辱、诽谤他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谭某在原告何某处工作,2023年8、9月份两人因工资结算产生矛盾,2023年11月12日,被告在多个微信群发送信息“何某吃了我300块钱血汗钱,车翻死”和语音,原告知晓后,两人在微信群相互进行攻击与谩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在侵权范围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谭某在多个微信群发送信息“何某吃了我300块钱血汗钱,车翻死”的信息缺乏事实,具有诽谤性质,对原告何某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贬低作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何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何某要求谭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何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谭某的行为虽给何某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在微信群里相互进行攻击和谩骂,故何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何某主张的交通费、材料费、法律咨询及代书费等,其未提供有相应的票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何某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发送向原告何某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同时,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