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津市监狱减(无)字第4160号
罪犯杨光红,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塘流村8组。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罪犯总医院特殊(艾滋)病监区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845元;被告人杨光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刑终2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2019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光红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系艾滋病犯。考核截止2022年09月共获表扬6次。该犯本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