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19号
罪犯袁菊立,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东风村民组437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湘03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菊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对被告人个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袁菊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湘刑终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菊立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2年12月共获表扬7次,2个物质奖励,并余131分。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1次,具体情形:2022年5月因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互监组成员擅自脱离互监组行为扣20分。2022年第一批因劳动改造扣分过多于监区合议会退卷。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个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履行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37元。间隔期从严了三年三个月;考核分从严了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菊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袁菊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