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颜慧明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4-17 10:51: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北监狱减(无)第70号

 

  罪犯颜慧明,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京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慧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人民币1167万元。被告人颜慧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京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涉案金额巨大,2022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更536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雁北监狱撤回减刑建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慧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有4次违规:2017年7月未能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2018年10月未能完成劳动任务,并欠产扣30分;2019年5月,在学习日态度消极扣10分;2020年3月罪犯颜慧明因生产琐事动手打同改胡三合扣30分。截止2022年12月表扬11并余4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3年3月3日提请时已执行5年11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8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不同意见。2017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执28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颜慧明的全部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颜慧明的全部财产。2017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执283之一执行裁定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214号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履行财产刑8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慧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07日

附:罪犯颜慧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