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1号
罪犯胡太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湘12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太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太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已执行17000元)。被告人胡太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湘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湘刑更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太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一般,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2019年08月对抗管教-80分;2020年10月谩骂争吵-20分;2021年01月举止不文明-10分;2021年11月打人-30分。2023年第二批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截止2023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太成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