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3号
罪犯蒋华国,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湘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华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蒋华国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湘刑终9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上诉人蒋华国的犯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部分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上诉人蒋华国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蒋华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6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华国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