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4号
罪犯李刚林,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郴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16元(已执行5000元)。对被告人李刚林限制减刑。被告人李刚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4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刑更8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刚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7年11月30日不符合卫生检查标准扣15分;2017年12月31日不符合卫生检查标准扣20分;2023年4月22日打人扣5分(2023年第一批呈报减刑退卷),已推迟一年六个月呈报减刑。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五次余35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李刚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