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52号
罪犯许忠明,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忠明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6209.5元(本次执行2000元)。被告人许忠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刑五复5643447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1号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许忠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许忠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忠明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许忠明限制减刑。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湘刑更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忠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植发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一次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忠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许忠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