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明宪,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丽景3栋203房。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株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依法扣押、冻结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747.86745万元、美元19.0736万元、港元65.143万元、英镑1.6525万元、日元0.5万元、欧元1.0935万元、美元存单21.917856万元(已冻结10.797362万元)、英镑存单230元、港元存单2万元;已扣押陈明宪案涉案的黄金、字画、购物卡等贵重物品103件,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6755万元犯罪所得没收上交国库,对差额部分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陈明宪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中对陈明宪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及第二项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中对陈明宪犯受贿罪的量刑和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判决。三、上诉人陈明宪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判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2016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明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罪犯陈明宪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7年7月,罪犯陈明宪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8年10月,内务卫生不符合要求,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2年5月12日,监区清查监发现罪犯陈明宪私藏非制式毛巾三条、耳机一个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10月30日,监区在清查监时发现发现罪犯陈明宪私藏药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2年11月9日,监区在清查监时发现罪犯陈明宪私藏长柄牙刷一个,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3年09月表扬16次,并余2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