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湘陵,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水云间6402号。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顾湘陵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吴利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追缴被告人顾湘陵、吴利君受贿赃款共计1687.409372万元,违法所得252.4477万元,赃物雷达情侣手表一对,金条一根,不能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非法所得4771.9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所查封9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所查封的7处房产,属于吴利君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退还给被告人吴利君。宣判后,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顾湘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判决,认定一、驳回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抗诉和上诉人顾湘陵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四、五项。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三、上诉人顾湘陵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原审被告人吴利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五、追缴上诉人顾湘陵、原审被告人吴利君受贿罪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4.3934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781.094万元,违法所得61.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顾湘陵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顾湘陵、吴利君受贿罪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4.3934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781.094万元,违法所得61.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所查封9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财产刑有法院执行终结的证明。2021年3月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分150分;2022年4月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分10分。 2016年9月30日在中心教室外东头学习室喝酒,扣考核分20分; 2017年4月22日,罪犯顾湘陵因动手打人,扣教育改造50分; 2022年2月9日,罪犯顾湘陵床铺有杂物,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截止2023年09月表扬16次,并余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湘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