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佘小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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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7 11:04:00 打印 字号: | |

罪犯佘小年,男,19621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望城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金色比华利小区121404室。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0日作出(2013)郴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小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佘小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因涉嫌受贿和串通投标犯罪的漏罪被押回重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15日作出(2014)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小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佘小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审理,于201531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佘小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判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追缴被告人佘小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410日起,20146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佘小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20213月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积分子加150分。2022123014点至15点间,特警队视频巡查发现罪犯佘小年未按规定戴好口罩,扣监管改造分3分。截止202309月表扬14次,并余5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佘小年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