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长沙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杨老文,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文盲,缅甸人,住缅甸果敢自治区八仙桌。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湘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老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老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刑终359号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杨老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对被告人杨老文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部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202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老文能认罪悔罪,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死缓考验期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常宁市看守所、衡阳县看守所出具文书证明该犯在关押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在长沙监狱收押中心和一监区服刑期间也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监狱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