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艳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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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7 11:05:4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艳平,男,197336日出生,侗族,大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98号。现押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025日作出(2016)1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艳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315日作出(2017)湘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315日起,20175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艳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刑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因没有可执行财产,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被执行人张艳平财产刑部分的执行。20213月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分150分;20235月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分10分。20211024日擅自脱离互监组扣教育改造分200分。截止202309月表扬9次,并余3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艳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