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友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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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5:12 打印 字号: | |

      

       2023怀化监狱)第 67

 

罪犯曾友文,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南塘村委会新兴东三巷2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8)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友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友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2020年4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认罪悔罪。2023年8月1日,该犯书写了悔罪书,该犯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已严重扰乱国家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决定以后要做一名远离犯罪,对社会、家庭、亲人、朋友有责任担当的人,做一名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从2020年6月以来,无教育改造扣分2022年9月27日未能背诵行为规范,监管改造扣1分,2023年4月9日在队列中双手后背监管改造扣2分。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考核周期内无文化改造方面扣分记录

4、该犯劳动考核期间,2020年7月2020年9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被扣40分,劳动报酬3045元。

5、截至2023年6月止,现减刑间隔3年5个月,减刑考核期获得6个表扬,并余391分。

6、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财产性判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湘12执500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3年8月2日亲属主动帮其缴纳罚没款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72元,账户余额11765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5次违规扣分情况,但无重大违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友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2月22日

 

 

附:罪犯曾友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