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9号
罪犯陈德金,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南路19栋1单元301室。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湘1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4.5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2017年7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德金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3年6月表扬11次,并余561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民赔26944.5元,未履行,月均消费227.23元。奖惩情况:2019年11月行为规范差扣20分;2022年7月与他人发生推搡扣5分;累计1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于2018年至2019年间有10次劳动扣分,但自2019年1月起至2023年6月仅有3次情节较为轻微的扣分,财产性判项为民赔26944.5元,因被害人为该犯妻子,被害人家属不愿意接受赔偿且该犯自身也无能力赔偿而未履行财产性判刑,截止2023年6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11个月,狱内消费较低,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