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5号
罪犯丁忠铁,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贺家田乡屋家溪村屋家溪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忠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丁忠铁限制减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1号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丁忠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2015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忠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获表扬13次,物资奖励2次,余168分。
考核期内:该犯在2018年8月因不听从警察指挥被扣教育改造100分;有53个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无劳动改造扣分;因互监组成员无违规行为、担任互监组长、监舍长等获教育工作和监管改造加分。无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被判限制减刑,从2018年2月经裁定减为无期徒刑至本次减刑截止时间2023年8月执行已满5年,考核期内仅在2018年有1次违规扣100分。综合该犯的表现,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忠铁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