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为军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8:0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17

 

   罪犯杜为军,男,19801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镇白杜尧村3组。因犯绑架罪于2004312日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16日减刑释放。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0日作出(2019)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23日作出(2021)湘刑终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0日作出(2019)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1220日起至20231219日止,20236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为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0月表扬0次,并余232。财产刑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扣分情况:202392日违反操作规范作业造成机器损坏扣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为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1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