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17号
罪犯杜为军,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塘镇白杜尧村3组。因犯绑架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月6日减刑释放。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2023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为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表扬0次,并余232分。财产刑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扣分情况:2023年9月2日违反操作规范作业造成机器损坏扣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为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