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19号
罪犯韩勇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社塘坡乡西门口村6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湘31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刑核8069917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限制减刑犯,有前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月28日,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服从管理,十分悔恨,努力改造、认真学习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2年3月以来在教育监管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期内因积极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2975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2月,获表扬4次,余20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3年12月26日间隔1年9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勇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月22日
附:罪犯韩勇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