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勇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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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8:54 打印 字号: | |

  

               2023怀化监狱字第19

 

罪犯韩勇军,男,197412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社塘坡乡西门口村6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8日作出(2020)31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勇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629日作出(2021)湘刑核8069917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1227日起至20231226日止,20221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限制减刑犯,有前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2023年1228,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服从管理,十分悔恨,努力改造、认真学习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23月以来在教育监管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记录。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期内因积极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2975元。

(四)考核情况。截止2023年12月,获表扬4次,余20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3年1226日间隔19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勇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122

 

 

 

附:罪犯韩勇军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