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15号
罪犯黄卫东,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桥煤社区居委会四方山组。2003年12月17日、2009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1月13日因减刑被释放,现押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湘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湘刑核40061725号刑事判决,核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湘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考验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2021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严情形:该犯系累犯、主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服刑期间表现积极,截止2023年9月表扬3次,并余563分。
2、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该犯计分考核台账证明,该犯自2022年1月起无教育改造方面扣分记录。
3、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起劳动扣分4次,共扣8分,但并无重大违规且该犯是2022年病犯。
4、财产刑判项: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卫东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