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福高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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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0:5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5

 

  罪犯李福高,男,19744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王家坪村五组。因抢劫、故意伤害罪,于1997423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1024日刑满释放。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24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福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128日作出(2016)湘刑终2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19日起,20183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严情况:该犯系累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福高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12月表扬9次,物资奖励1次,并余14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均消费:213.39。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4次扣分,但无重大违规扣分,截止202212月,现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了五年十一个月,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213.39元,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高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6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