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再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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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1:45 打印 字号: | |

      

       2023怀化监狱)第 66

 

罪犯龙再鹏,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苗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民乐镇卡子村一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再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80号裁定,决定撤销上诉人龙再鹏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龙再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龙再鹏限制减刑。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限制减刑犯。

1、认罪悔罪。2023年8月1日,该犯书写了悔罪书,该犯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已严重扰乱国家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决定以后要做一名远离犯罪,对社会、家庭、亲人、朋友有责任担当的人,做一名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2、违规情况:该犯从2014年10月以来,监管改造考核期间,2015年8月殴打他人扣2分,2016年4月私藏MP3扣3分,2018年6月殴打他人扣300分,2018年11月违规吸烟扣300分,2019年8月在车间身上查获香烟一包扣60分。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2017年7月参加趣味运动会,获得单项第二名加20分,考核期间无文化改造方面扣分记录。

4、该犯劳动考核期间,2017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020年8月劳动时间躲机台下睡觉扣10分,共获得劳动报酬元18224元。

5、截至2023年6月止,现减刑间隔8年5个月,减刑考核期获得16个表扬,并余461分。

6、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对另外4名被告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犯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有刑事谅解书一份,受害人家属表示对其的原谅和谅解,希望给予该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期内月均消费501元,账户余额18691元。

7、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家属谅解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民赔的个人部分已经履行完毕,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八年未减刑,虽有7次违规扣分情况,但从2020年9月至今,近三年来该犯无任何违规记录,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再鹏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2月22日

 

附:罪犯龙再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