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胜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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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2: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4

罪犯陆胜明,男,197810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岩湾村6166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2015929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12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1218日起,20161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胜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本次减刑考核截止时间20236月,计表扬12次,余385分。2019年因积极改造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获专项积分150分。

该犯201810月因违反活动纪律扣教育改造20分;202112能说出互监组名字扣教育改造20分;20227月和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29月未能背诵行为养成规范扣教育改造1分;202210月与他犯在监舍谩骂争吵扣监管改造2分。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罪犯陆胜明20237缴纳2000该犯201711月至20236月月均消费435.9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陆胜明自减为无期徒刑本次提请减刑刑期截止时间20238月,执行已满5期内虽有多次扣分,但严重违规违纪扣分记录,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行为。综合该犯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胜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