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4号
罪犯陆胜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岩湾村6组166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9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2016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胜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本次减刑考核截止时间2023年6月,计表扬12次,余385分。2019年因积极改造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获专项积分150分。
该犯2018年10月因违反活动纪律扣教育改造20分;2021年12月未能说出互监组名字扣教育改造20分;2022年7月和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2年9月未能背诵行为养成规范扣教育改造1分;2022年10月与他犯在监舍谩骂争吵扣监管改造2分。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罪犯陆胜明2023年7月缴纳2000元。该犯2017年11月至2023年6月月均消费435.9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台账、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陆胜明自减为无期徒刑至本次提请减刑刑期截止时间2023年8月,已执行已满5年,期内虽有多次扣分,但无严重违规违纪扣分记录,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行为。综合该犯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胜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