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8号
罪犯彭勇,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人,住湖南省岩屋口乡撒埠溪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贩卖毒品罪,2009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彭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4日起,2020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勇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256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2021年2月22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湘08执83号之二的执行裁定:拍卖彭勇名下汽车所得16700元上缴国库后终结执行。月均消费332.84元。奖惩情况:2021年4月在车间机台上与他人争吵扣30分;2022年10月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累计1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三次违规扣分,但情节均较为轻微,狱内总体表现较好,截止2023年6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1个月,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