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0号
罪犯唐大刚,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华璟盛世小区5栋4单元408室。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湘12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079.98元。被告人唐大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2日起,2017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大刚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获得表扬7次,并余585.1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民赔33079.9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月均消费348.49元。奖惩情况:2020年12月在队列行进中未唱改造歌曲扣50分,12月在队列中未回答一日三问扣50分;累计3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共有5次扣分,但情节均较为轻微,截止2023年6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2个月,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大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