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21号
罪犯唐思南,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沙溪乡晒金村6组1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湘1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思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刑终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刑日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思南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基本能服从安排,基本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2月获表扬6次,并余331分。
奖惩情况:2020年1月因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10分;2021年1月25日因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改造30分。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10000元,月均消费373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思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