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16号
罪犯王华,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喻家桥村11组43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0)湘刑05初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湘刑核第31261431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2021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华自2022年1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9月获表扬3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
附:罪犯王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