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强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6:15 打印 字号: | |

2022年怀化监狱减字第35

    

  罪犯王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贤童居委会六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湘13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遂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湘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

    罪犯王强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5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492分。奖惩情况:2021年劳动积极分子加10分;累计3次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30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1万元,月均消费:33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在考核期内共计3次劳动扣分,无其他改造扣分等情形,间隔期满且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21210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