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维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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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6:5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字第57

 

罪犯王维锋,男,1976713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夏植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15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维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525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王维锋量刑部分的判决。二、上诉人王维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525日起,20157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维锋自2017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6月共获得表扬11次,并余575分。无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445.21元。奖惩情况:20191月殴打他犯扣300分,20204月该犯持械打人扣50分;20214月在晚上教育学习时讲话扣10分;累计4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呈报了2023年第二批减刑,由于其狱内连续2次打人,表现欠佳,故省局延缓了本批次的减刑,截止2023年6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5年7个月且自20215月起至20236月已有21个月无违规扣分,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