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昌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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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4-17 16:47:31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4

 

  罪犯吴昌林,男,19819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茶元村第一村民小组3号附2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15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丧葬费21948元(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审理,于201512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上诉人吴昌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224日起,20164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9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从宽、从严情形: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昌林自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06月表扬9次,并余416扣分情况:2018年劳动扣分144分,20187月自伤自残扣100分;20195月车间厕所抽烟扣300分,8月违规吃槟榔扣20分,11月着装不规范扣20分,12月顶撞民警扣100分;20201月举止不文明扣10分,3月脱离互监组扣150分,5月违规传递物品扣30分;20233月未按规定佩戴胸卡扣1分,6月未按规定佩戴胸卡扣1分。财产性判项:民赔21948元,已全部履行,月均消费417.49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违规扣分,已经顺延了间隔期。之后该犯20205月后只有两次1分的违规扣分,且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1222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