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1号
罪犯肖建华,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石亭子镇黄花町村39组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2年9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6月8日。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19)湘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建华获得的毒资109800元以及运毒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202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病犯,有吸毒史。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建华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235分。财产性判刑: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12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2执248号执行裁定:划拨肖建华银行存款13854.78元;拍卖其名下汽车所得1782元,上缴国库后终结执行,月均消费276.4元。奖惩情况:2021年2月该犯在收工队列中讲话扣20分;累计3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30分。原判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仅有4次情节较为轻微的扣分,截止2023年6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1个月,且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建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