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74号
罪犯刘建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胜利街167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9年1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六个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湘
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202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3年10月累计表扬0次,并余1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茶陵县公安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附:罪犯刘建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