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5号
罪犯刘平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葛家村八组17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09年12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2000元,2014年1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7日)。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湘
12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平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201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平春自2016年接受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截止2022年8月累计表扬
7次,并余15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9次共22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平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附:罪犯刘平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