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92号
罪犯刘腾飞,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民生村1组184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腾飞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2018年9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腾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8月累计表扬8次,并余47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6次共6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腾飞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附:罪犯刘腾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